宏发电声于2019年11月29日为欧洲宏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兰克福分行的1,020万欧元借款开立了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2020年11月16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保函金额降至700万欧元,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4日。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不存在为正在履行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尚未了结且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尚未完结的或可预见的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情况。
(1)发行人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有重要影响(超过5%)的子公司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有重要影响(超过5%)的子公司中,厦门金越受到过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5月2日,厦门市集美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因机构改革变更为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出具《厦门金越电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8】111号),厦门金越因未向社会以及周边群众公开环境应急事故处置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相关信息,被处以罚款3万元。
根据缴款凭证,厦门金越已于2018年5月10日全额缴纳上述罚款。根据厦门金越出具的整改报告,厦门金越已完成相应整改,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1、对管沟内电镀排水管道与墙之间的裂缝进行填补,并做防腐处理;2、对电镀车间所有操作人员进行火灾应急处理培训;3、制定突发环境应急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4、成立消防安全检查小组,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5、建立雨水总口管理制度;6、废水处理站增设围堰;7、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外部信息报告与发布的相关要求,对厂区员工及周边居民进行了信息公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E.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厦门金越上述环境违法案件未造员伤亡,不涉及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较小,未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不涉及放射物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根据上述划分标准,厦门金越上述环境违法案件属于一般环境事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对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的访谈,厦门金越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不属于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重大环境案件审查规定(试行)》中规定的重大环境案件标准。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厦门金越上述环境违法案件违法行为较为轻微、罚款金额相对较小,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经访谈有权机关已确认不属于重大环境案件,且未发生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因此本次针对厦门金越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厦门金越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018年9月8日,厦门市集美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因机构改革变更为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出具《厦门宏远达电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8]632号),宏远达因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被厦门市集美环境保护局罚款4万元。
根据缴款凭证,宏远达已于2018年11月6日全额缴纳上述罚款。根据宏远达出具的《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回复报告》和《环保违法行为整改项目追踪报告》,宏远达已完成相应整改,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危险废物仓库以及危险废物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险废弃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人员接受市环境宣教机构组织的环境教育,并参加“厦门环境教育平台”网站的学习及考试;修订《危险废弃物仓库管理规定》,增加在危险废弃物库房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危险废弃物存放区应按照危险废物仓库防泄漏、通风、标识等环保标准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根据宏远达处罚结果,主管部门对宏远达的处罚标准未达到该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宏远达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对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的访谈,上述宏远达环境违法案件不属于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重大环境案件审查规定(试行)》中规定的重大环境案件标准。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宏远达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较为轻微、罚款金额相对较小,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经访谈有权机关已认可不属于重大环境案件,且未发生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因此本次针对宏远达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宏远达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020年8月28日,因宁波金海消防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宁波市镇海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消)行罚决字【2020】0112号),对宁波金海处以15,000元的罚款。
根据缴款凭证,宁波金海已于2020年9月7日全额缴纳上述罚款。根据宁波金海出具的《关于2020年公司疏散指示标识损坏受处罚的情况说明》,宁波金海已完成相应整改,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对公司4#厂房安全设施及标识进行了系统排查,将存在问题的疏散指示标识全部进行了更换,同时对其他的安全设施问题也进行了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宁波金海消防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且宁波金海受到的罚款金额不属于相对应处罚的较高区间,因此,宁波金海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的《证明》,宁波金海的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宁波金海上述违法行为较为轻微、罚款金额相对较小,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权机关已书面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未发生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因此本次针对宁波金海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宁波金海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受到的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共5项,罚款总金额为1,900元,其中单笔最大金额为900元,该等处罚均已整改完毕并已全额缴纳罚款,且金额较小,均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处罚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该等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并已整改完毕,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就相应的违规事项进行了整改,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1、宏发电声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厦门市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7〕181号),公司被认定为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10月1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故宏发电声2018年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2、四川宏发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及四川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领取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通知》,四川宏发被认定为四川省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8月29日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