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记者 肖宏伟 实习生 吴彦飞)8月13日,大河网报道了题为《三一重工柴油拖泵被指问题不断 信阳用户投诉无门》的新闻,14日上午,大河网记者再次联系到三一重工河南郑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刘经理,了解此事进展情况,刘经理称客户是胡搅蛮缠,或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14日上午10时,记者电话采访了反映三一重工牌柴油拖泵机问题的另一股东邬先生。据邬先生讲述,事发至今已近一周时间,虽然三一重工河南郑州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同邬先生等人多次沟通,但对于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实质性进展。事发后该公司让邬先生等人核实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但对于邬先生等人核算后提出的近6万元损失费,该公司认为太多,双方没能继续进一步的协商下去。
邬先生称,统计出来的损失已经是最低标准了,如果三一重工方面有疑问的话,可以派人核实或请第三方仲裁部门来估价。
14日9时许,三一重工信阳销售的负责人找到邬先生等人,要求给出一份关于该泵机所有问题的经过,并将实际损失列一张明细表。
14日上午,大河网记者采访了三一重工河南郑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刘经理。他告诉记者,事发之后三一重工方面一直在积极处理解决此事,但由于客户对损失赔偿的要求太高,导致很多问题谈不拢,并称三一重工的拖泵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至于输送管道堵塞这一情况是时有发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混凝土的型号和管道不吻合等。
刘经理申明,无论三一重工的机器出现什么问题,只要客户有需求,公司都会积极解决。如果客户胡搅蛮缠的话,三一重工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双方的利益。
14日下午,记者就此事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投诉人购买挖掘机是用于赢利的,所以不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内,但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怀疑挖掘机有质量问题,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并请质监部门进行鉴定产品质量。
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七章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对于拖泵机发生的一系列故障,消费者首先应当考量的是挖掘机是否合格,消费者可以要求三一重工公司方面出示其挖掘机产品合格的相关证明。但是,即使是合格的产品,也可能存在设计上的缺陷等问题。对有缺陷的挖机,消费者有权要求厂家召回并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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