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硬件是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展示等的设备,如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显示器、扫描仪、传感器、用于设备的监控等,其中计算机不得超过
4.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包括IT运维、官方网站开发、数据管理、信息化规划咨询服务等(电子商务类网站开发服务不纳入申报范围),其中,信息化规划咨询服务金额不得超过数字化改造投入总额的10%,且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对发文前已列入省级创建名单且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名单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可奖励的设备包括购置的生产设备、自制的生产设备,以及智能仓储设备、生产专用空调、模具、测试设备、检测设备、环保设备、安全生产设备、光伏设备、自用发电机、专用货车(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重型罐式货车、全地面起重机等)等。
辅助性设备投入不予奖励。辅助性设备是指货梯、电力设施(指变压器、电线电缆)、非生产专用空调等三类设备。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生产设备,企业自制设备(包含符合标准的工业机器人)以购入的材料、配件金额作为核定依据,自制设备需做好归集(在财务上独立核算,核算内容仅限材料、配件和其他组成设备的直接投入,人工成本、水电及折旧等相关费用不纳入核算范围)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自制设备还需提供组成此设备的设计方案(根据审计需要)、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需会计事务所出具单独自制设备专项审计报告。
对通过融资租赁模式(售后租回设备不纳入奖补政策范围)采购设备的,以当年设备实际投资金额减去利息部分作为当年购置的设备金额。
4.企业新上工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申报奖励的年度内有工业投资项目在实施,其项目备案通知书(或项目核准文件)上的起止时间应包含该年度。
1.工业机器人的认定,由市经信局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予以认定,认定标准结合浙经信投资〔2015〕195号和浙经信投资〔2015〕519号按照GB/T 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即:自动控制的、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操作机,可对三个或三个以上轴进行编程;可以是固定式或移动式;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
2.对含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且无单独的工业机器人,可以按照购置合同中工业机器人分项价格或盖有供应商公章的分项价格作为奖励基数,单台工业机器人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1.智能装备的认定,由市经信局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予以认定。时尚袜艺企业所购置的织缝翻一体袜机、自动包装机、自动缝头翻袜一体机和美丽珍珠行业企业所购置的珍珠自动分拣机、珠宝首饰3D打印机均为智能装备;铜材精密制造及其他行业的智能装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5年版)》中智能装备的定义(即智能装备是指在其基本功能以外具有数字通信和配置、优化、诊断、维护等附加功能的设备或装置,一般具有感知、分析、推理、决策、控制能力,是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的集成和深度融合)认定。
2.对含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且无单独的智能装备,可以按照购置合同中智能装备分项价格或盖有供应商公章的分项价格作为奖励基数,单台智能装备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根据“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政策兑现的奖励名单”确定本政策奖励对象。同时,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七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5号)以及诸政办发〔2023〕5号中《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第39条政策精神,对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项目不予奖励。
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是指列入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创建县(市、区)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和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但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本条适用于统计代码63、64、65的行业企业,具体行业为: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若绍兴市出台软件产业专项政策,我市参照执行(DCMM贯标不在此列),但同类政策条款仅就高执行,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绍兴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包括绍兴市十佳智能化改造优秀工程服务商、绍兴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机构等。
加工制造的产品为销售给军方或军工单位,包括军队各级机关部门及所属部队单位,部队,军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国防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国防七校”等的军品。
当年保密资格、科研生产许可、承制单位资格除新取得和到期复评通过的给予奖励之外,等级获得提升的,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
2.根据《关于明确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问题的意见》(诸亩均办〔2019〕3号)文件,对涉及工业项目设备投资的C类企业和规下B类企业,参照规上B类企业享受。
3.光伏发电、供热供气等非制造业的工业企业,参照抄告单《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诸暨市工业经济政策三十条相关兑现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对于非制造业的工业企业且未列入亩均税收排位的,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予以全额兑现政策奖励”,予以全额奖励。
1.关于设备。设备投资、工业机器人购置、智能装备购置等奖励申报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设备,且实际已购置并已取得。现场验收中通用设备须贴上设备标识牌,非标、自制设备应自制相应标识牌,无标识牌不予认定。
3.关于奖励起点。条款中设备计数和金额起点均包含本身,如第12条中“设备实际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包含300万元,第15条中“智能设备达30台以上”包含30台。对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可单独申报相关奖励,但在计算设备投资奖励起点时可包括在内(仅用于计算设备奖补档次,实际兑现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4.关于第三方认定。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认定需由3名(含)以上具备相应高级职称的专家依据前述标准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1.时尚袜艺行业企业(袜业企业):主要系行业代码属1830(服饰制造)、282(合成纤维制造)门类,且主导产品为袜子或织袜用化纤原料的企业,以及专业生产各类袜机的企业。
2.美丽珍珠行业企业:主要系行业代码属2438(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2740(中成药生产)门类,采用珍珠为关键原料生产医药化妆产品或珠宝首饰等制品的企业。
诸制强办〔2023〕2号 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配套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