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来说对于投保车辆行驶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但对于如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这样的特种车辆,在工地上作业时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又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案例一:案涉车辆混凝土泵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浦某某,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投保机动车种类为特种车辆,使用性质为特种车。被告浦某某雇佣案外人驾驶该混凝土泵车承运混凝土,在操作混凝土泵车向六楼输送混凝土过程中,泵车的输送管末端因充满混凝土而甩起来打中正在六楼平台工作中的朱某某,致其从六楼摔下地面,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诊断为:朱某某系高处坠落致损伤死亡。
案例二:案涉车辆一汽车起重机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龙某某,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龙某某雇佣赵某某驾驶该汽车起重机在石场起吊大型石料,原告夏某某为负责石料装载的工人,在扶着吊起的石料准备装车时,固定石料的绷带突然滑落,石料砸到夏某某身上,致其受伤。经鉴定,夏某某此次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上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保特种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辩称,原告的损害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责任。案涉车辆既未在道路上发生事故,也未在道路上通行,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属于能够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情形;本次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受害人与侵权人按各自过错分担损失,保险公司并非侵权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案涉车辆为特种车辆,不同于普通的机动车,其必然要基于通行、行驶等基础功能进行吊装作业,两种属性不可分割,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
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车辆的性质、类型和用途是明知的,也预见到此类特种车辆在道路行驶状态下发生事故是小概率事件,而在吊装作业时发生事故是大概率事件,所以投保时所缴保费也比普通机动车要高得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亦明确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仍然可以适用该条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原标题:《【以案释法】特种车辆工作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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