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现中建一局三公司上诉称业主尚未支付中建一局三公司相对应的工程款,在此情况下中建一局三公司不应支付利息。中建一局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系因业主未及时付款导致其逾期付款,双方虽然约定中建一局三公司从业主(建设单位)获得工程款项是其向驻马店大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但中建一局三公司与驻马店大海公司双方的合同仍具有独立性与相对性,若业主(建设单位)一直拒绝付款,驻马店大海公司也不可能持续等待,否则将使中建一局三公司与驻马店大海公司之间合同的履行陷入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故中建一局三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该上诉意见对完成全部供货义务的驻马店大海公司而言显失公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公平原则,驻马店大海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中建一局三公司亦应向驻马店大海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故中建一局三公司的该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虽然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支付条款,即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需以第三方向其支付货款为前提条件,但买卖合同仍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如果买方未举证证明系因第三方未及时付款导致其逾期付款,且卖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公平原则,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买方以背靠背支付条款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详见附件。
案例来源:见《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北京二中院判决大海公司诉三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人民法院报》2023年5月11日第7版“案例精选”;另见《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年3月31日发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大韦庄胡藏路大韦庄商砼园区。
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大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7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一局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中建一局三公司不应向驻马店大海公司支付利息。2.上诉费由驻马店大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忽视了双方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额外要求中建一局三公司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经过双方一致认可的合同条款。本案中中建一局三公司与驻马店大海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采购供应合同》,对合同价款支付条件作出了约定。合同专用条款8.2.(2)条约定“甲方按上述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从业主(建设单位)获得此部分工程款项。因业主(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暂缓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应充分体谅甲方”。目前业主尚未支付中建一局三公司对应的工程款,中建一局三公司即使需要支付驻马店大海公司对应货款也不应当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忽视双方合同条款,加重中建一局三公司责任。综上,中建一局三公司与驻马店大海公司在合同中对合同价款支付条件进行了约定,在业主未支付中建一局三公司相对应工程款的情况下中建一局三公司不应当支付利息,而一审法院忽视双方合同约定,额外加重中建一局三公司所承担的责任。
驻马店大海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中建一局三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中建一局三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中建一局三公司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中建一局三公司在一审答辩时及庭审中从来没提及过专用条款8.2.(2)条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甲方(建设方)欠中建一局三公司的工程款,就是中建一局三公司欠驻马店大海公司的货款。首先,一审答辩时及庭审中,中建一局三公司从来没提及过专用条款8.2.(2)条约定,证明中建一局三公司逾期付款并不是该原因。其次,中建一局三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甲方拖欠中建一局三公司的工程款,就是中建一局三公司欠驻马店大海公司的货款,除非是专款专用。再次,甲方(建设方)拨给中建一局三公司的工程款,是其双方按照约定支付的阶段性付款,工程款拨给中建一局三公司后,中建一局三公司如何支付与甲方付款无关。综上所述,中建一局三公司逾期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中建依据三公司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其上诉目的是故意拖延付款时间。
驻马店大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建一局三公司支付驻马店大海公司混凝土款共计6338898.6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338898.6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中建一局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9日,中建一局三公司(甲方)与驻马店大海公司(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供应合同》(合同编号WZ-驻马店-21(5),以下简称《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就驻马店市鹏宇迎宾府施工总承包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有关事项协商一致。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驻马店市鹏宇迎宾府施工总承包工程。2.工程地点: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与盘龙山路交叉口。3.建筑面积:20万平米。4.承包范围:部分主体及二次结构混凝土(具体浇筑部位以甲方指定为准)。5.工程承包方式:单价包干,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健康。二、乙方工作内容:提供本工程部分主体及二次结构混凝土所需混凝土,按甲方要求及时送达施工现场,以及运输完毕后的一切工完场清等相关工作。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按甲方现场通知的具体时间,竣工日期:按甲方要求。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800万元,其中不含税价款7766990.29元,增值税为233009.71元,特别说明当混凝土结算总额超过合同总价10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总价20%(孰低)时,必须重新签署采购合同或补充协议,否则超出部分金额不予在本合同中办理结算及付款。2.合同价格形式采取固定单价进行价格约定。……七、工程结算:(一)工程量结算规则依据项目实际及双方意愿,本合同采取小票量进行结算,按供应混凝土小票量进行结算,车车过磅,进场时地磅称重,离场时地磅称皮,两次称重的差作为结算依据。如混凝土罐车不过磅,此批次混凝土不予结算。如发现一次实际提供的混凝土量与小票量不符时,则当批次的混凝土数量按抽查的亏方比例进行扣减;如发现两次实际提供的混凝土量与小票量不符时,则以小票结算部分的混凝土数量全部按抽查出的亏方比例进行扣减。小票量按双方确定的《混凝土容重换算表》进行计算。(二)合同结算规则本合同每月15日依据小票数量、合同单价对账,此金额仅作为过程付款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正式结算以商务部出具的完工结算单为准。八、合同价款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备料款。2.款项支付:(1)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和时间:每月15日对账,当月结算货款次月25日前支付上月已结算货款的75%,剩余25%累计至下月进行结算。主体结构整体封顶混凝土经检测合格后,累计付款至经甲方确认的已完货款的90%,工程竣工(施工完工)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后,支付至全部结算货款的95%,剩余5%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自施工完工开始计算,保修期为6个月。在保修期内,若无混凝土任何质量缺陷,甲方将在保修期满后14日内一次无息付清余款……(3)乙方应在每月对账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等额的、符合其自身资质且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率为3%,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项目。抬头开具:中建一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问题,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乙方还需承担票面价税合计10%的违约金。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则除了应付给乙方货物货款外,应另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上限为起诉/仲裁当日延迟支付所欠货款的10%。合同尾部有驻马店大海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李太海签名、中建一局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的签名予以确认。
2020年8月4日,中建一局三公司(采购方)与驻马店大海公司(供方)另行签订《驻马店鹏宇迎宾府项目商品混凝土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WZ-驻马店-26(5),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约定:2020年4月29日,供需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供应合同》(编号WZ-驻马店-021),为满足项目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1.合同含税总价15843427.90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15381968.83元,增值税为461459.07元。2.产品明细,该表格中列明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暂估数量、不含增值税单价、不含增值税合计、增值税合计、含增值税单价、含增值税合计及备注,序号1到14的小计(含增值税合计)为7264126.9元,备注处载明原合同价格:固定价执行期间2020.4.29至2020.6.30。其下方序号1至12的小计(含增值税合计)为8579301元,备注处载明调整后价格以《驻马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含税价格下浮10%为结算单价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表格最下方合计(含增值税合计)载明金额为15843427.9元。二、协议价格执行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进场的所有货物按调整后价格执行。三、货款支付时间及比例:每月15日对账,当月结算货款次月25日前支付上月已结算货款的75%,剩余25%累计至下月进行结算。主体结构整体封顶混凝土经检验合格后,累计付款至经甲方确认的已完货款的90%,工程竣工(施工完工)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所有材料后,支付至全部结算货款的95%,剩余5%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自施工完工开始计算,保修期为6个月,在保修期内,若无混凝土任何质量缺陷,甲方将在保修期满后14日内一次无息付款余款。补充协议下方有中建一局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签名、驻马店大海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李太海的签名予以确认。
2020年12月28日,中建一局三公司(采购方)与驻马店大海公司(供方)签订《驻马店鹏宇迎宾府项目商品混凝土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WZ-驻马店-35(5),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约定:2020年4月29日,供需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供应合同》(编号WZ-驻马店-021),为满足项目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1.合同含税总价14565038.57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14140814.15元,增值税为424224.42元。2.产品明细,该表格中列明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暂估数量、不含增值税单价、不含增值税合计、增值税合计、含增值税单价、含增值税合计及备注,序号1到10的小计(含增值税合计)为7285056.50元,备注处载明原合同价格:固定单价(2020.4.29-2020.6.30)。其下方序号1至8的小计(含增值税合计)为1872162.37元,备注处载明补充协议1:按驻马店信息价中不含税价格下浮10%作为结算对账不含税价。